美、日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的發展經驗及啟示
發布日期:2021-03-02 瀏覽次數:3152
小微企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生力軍。支持小微企業加快發展,是增強經濟發展活力、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戰略目標的重要基礎。但小微企業發展存在穩定性差、自身資產和可抵押品有限等先天因素,嚴重制約了小微企業貸款的可獲得性。國際上通行的有效做法之一,是為企業提供外部增信,即融資擔保。融資擔保機構作為銀企間的紐帶,能夠有效促進銀行對中小企業融資,從而把龐大的金融服務體系與融資條件不足又急需資金的小微企業有機聯系起來。其中,美國和日本的經驗值得借鑒。
美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行業發展主要經驗
(一)歷史沿革。美國一直高度重視小微企業融資問題。先后成立了重建金融公司(1932年)、國防小企業管理局(1950年)。1953年,經國會批準,在上述機構基礎上成立了小企業管理局(SBA),SBA隸屬于美國聯邦政府獨立工作機構。
(二)資金來源。SBA資金由美國財政負擔,設置在各州、社區辦事處的運營資金由地方政府撥款。SBA通過提供融資擔保獲得保費收入,赤字由聯邦政府提供財政補貼。由此可以看出,無論是其運營的初始資金、運營成本還是風險補償資金,都是政府負擔,本質上是政府承擔了成本和相關風險,以優惠的條件幫助中小企業獲得貸款。
(三)保障機制。一是法律保障。美國是最早制定中小企業基本法的國家之一。早在1950年參議院就設立了小企業臨時委員會,負責起草小企業相關法律,1953年《小企業法》正式出臺,奠定了美國小企業法律與政策的基礎。在此基礎上,195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小企業投資法》,授權SBA可以成立私人部門小企業投資公司。1980年頒布的《小企業經濟政策法》規定,總統每年向國會遞交一份關于小企業狀況的報告。上述法律為SBA服務小微企業提供了比較完善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二是機制保障。在完善的法律保障基礎上,美國形成三層機制保障。第一,比較完善的基礎數據與設施。美國擁有比較完善、全面的征信數據庫、服務周到的信用中介機構、發達的信用管理教育和高質量的人力資源等等。第二,形成合力的管理、服務與監督架構。美國政府和法院,如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財政部、貨幣監理署和聯儲系統等對信用的監督和執法發揮著重要作用。第三,業績良好的信用評級機構。美國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標準客觀、準確性高,評級結果在金融市場中得到普遍認可,為融資擔保機構的發展提供了良好條件。
(四)風險控制。為有效防控擔保業務風險,SBA除了在項目篩選上嚴格把關外,在經營活動中也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分散風險。一是實行合作準入制。SBA對申請準入的金融機構實行資格審查和風險評估制度,主要是審查金融機構的合規性和風險情況,擇優開展合作。為提高效率,對貸款的擔保按金額劃分檔次,差異化設置審批程序和擔保金額。目前,SBA已與7000多家金融機構建立了貸款擔保合作關系。二是實行風險分擔。15萬美元以內的貸款,擔保機構最多分擔 85\%;15萬美元以上的貸款,擔保機構最多分擔 75\%,敞口部分風險由銀行承擔,以此規避道德風險,實現擔保機構風險可控,使小企業的貸款獲得率和服務效率大幅提升。三是實行合作評價。SBA 對銀行的合作業績、風險狀況進行跟蹤分析和檢測,將合作業務狀況好的銀行列為優先級,給予優惠條件;對代償率超過平均水平的貸款上門溝通,對出現重大合作風險的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合作協議。
日本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行業發展主要經驗
(一)歷史沿革。早在30年代初,日本為了保護中小企業就采取了政府緊急貸款、都道府縣對金融機構壞賬損失賠償等多項政策性措施。1937年日本成立了東京都中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協會,實行信用保證制度,是世界上較早建立信用擔保機制的國家之一。二戰結束后,日本信用保證協會在各都道府縣紛紛建立。截至1952年,日本共設立了52個信用保證協會,覆蓋全日本。1955年成立了全國信用保證協會聯合會,該協會是以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為目標的非營利性政策性擔保機構,貫徹日本政府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產業政策,通過信用擔保提高中小企業的融資能力,促使其健康發展。1958年日本成立全國性的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以中央政府財政撥款為資本金,對信用保證協會進行保證保險,對于信用保證協會代償后取得求償權而不能收回的損失,最終由政府預算撥款補償,以保障信用保證協會正常運轉,支持經濟發展。
(二)資金來源。日本中央信用保險公庫的資本金由中央政府財政全額撥款;地方信用保證協會是公共法人,獨立于政府運作,日本各都道府縣地方政府會根據當地中小企業融資實際需求,以地方財政預算撥款給予資本金補充。各地方政府出資比例不同,但一般不低于50\%,其余部分由當地中小企業、金融機構、企業團體共同出資。此外,各地方金融機構捐助的資金可以直接用于成本費用開支。日本政府還將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性資金以優惠利率借給信用擔保協會,協會將其存入金融機構,以獲得利差收入。
(三)法律環境。日本非常重視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立法工作。為更好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日本政府于1953年頒布了《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協會法》,并依法成立了信用保證協會,幫助中小企業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了重要幫助。1958年7月頒布了《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法》,明確了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對中小企業者的債務保證進行保險的目標和向信用保證協會提供其所需資本的法律制度安排,為中小企業融資暢通渠道。同時,日本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政府施行令和施行規則,明確信用擔保機構的經營范圍、擔保的對象、風險控制、內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機構及其權限等。
(四)風險控制。經過近一個世紀的發展,日本政府在不干預融資擔保機構經營的同時,制定了銀行、融資擔保機構與企業之間的風險分散機制與補償措施,形成了比較健全的風險防控機制。在一般情況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協會對中小企業貸款按70\%~80\%的比例提供擔保,剩余的敞口風險由銀行承擔,并且會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反擔保、設定財產抵押、連帶擔保人等措施。
中國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特點和建議
(一)特點。一是行業起步較晚。我國第一家專業融資擔保公司——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于1993年經國務院批準成立,是唯一一家經國務院批準主要從事融資擔保業務、兼營投資等業務的全國性擔保機構。1994年12月,深圳市成立深圳高新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首開地方政府設立貸款擔保公司之先河。
二是監管架構形成較晚。2017年以前,由于融資擔保業務的多樣性,我國融資擔保行業作為后起的服務行業呈現為多頭管理的狀態,相關政策碎片化,要求不一,形成眾多的管理斷頭與盲點,融資擔保機構服務功能和能力普遍不足。為此,2017年8月國務院發布了《融資擔保公司監管條例》,規范明確了監管主體與責任分工,明確省級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對本地區融資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2018年3月,十三屆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進一步明確了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融資擔保機構的監管,進一步明確了監管組織架構。2020年,銀保監會發布《關于做好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以進一步規范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加大財政政策支持力度,發揮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監管指導作用。
三是市場分層明顯,馬太效應嚴重。由于地域間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財力相差懸殊,區域融資擔保扶持政策差異明顯。發達地區融資擔保等外部增信力量越強,資源向發達地區順勢流動慣性越大,制約了地區均衡發展的政策目標。
四是法律保障不足。相關法律過于粗放,可操作性差,缺少針對融資擔保機構性質與特點的法律保障措施。
(二)建議。一是完善法律保障與規范體系。第一,完善法律保障體系。特別是應盡快完善支持融資擔保機構債權變更、變現、風險準備金稅前計提等扶持性法律法規,簡化債權追索程序,縮短訴訟時間,為融資擔保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第二,健全規范體系。建立與施行融資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合作準入、風險分擔和合作評估制度,有效防范和分散風險;明確融資擔保機構的經營范圍、擔保對象、風險控制、內部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建立常態化的政府支持機制。第一,建立政府導向及時跟進機制。對政府支持領域的融資擔保業務,實行融資擔保機構降低收費標準與政府資金、稅收扶持聯動的正向激勵政策,提高融資擔保機構服務國家經濟與產業政策和實體經濟的動力及能力。第二,完善融資擔保機構對政府政策響應效果評價,建立常態化的資本金補充和運行費用支持制度。
三是加大貧弱地區的政策扶持力度。充分發揮財稅政策引導作用,激勵融資擔保機構和金融機構資源更多流向貧弱地區,促進改善區域經濟不平衡問題。
四是加強融資擔保自律組織建設。為融資擔保機構舉辦培訓、交流研討等活動,發行專業出版物,推動融資擔保理論學術研究,提高融資擔保機構的服務功能和服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