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雙招雙引”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政策清單——科技創新支持政策
發布日期:2021-11-12 瀏覽次數:3329
安徽省“雙招雙引”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政策清單——科技創新支持政策(2021年10月)
為便于宣傳安徽省培育產業鏈、供應鏈、創新鏈、資本鏈、人才鏈、政策鏈“多鏈協同”+優質高效政務服務發展生態支持政策,安徽省“四送一服”辦公室依據近年來省委省政府印發相關政策文件,編擬《“雙招雙引”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政策清單》(343條),其中科技創新支持政策(63條)詳情如下。
科技創新支持政策(63條)
1. 2021年,省財政繼續安排130億元左右,支持國家實驗室、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創新型省份、“三重一創”、制造強省等。創新財政支持方式,主要采取項目貸款貼息、股權投資、投資基金、“借轉補”、事后獎補等方式支持企業和園區發展。“三重一創”、制造強省、創新型省份等省級補助資金與市縣配套資金合力支持,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預撥市縣,年終據實清算。(皖發〔2021〕9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牽頭負責)
2. 組織實施一批重大科技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突破一批“卡脖子”技術,省在市縣先行投入基礎上,給予單個項目最高1000萬元支持。開展省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試點,賦予科研單位更大的自主權和科研人員更大的人財物支配權。(皖發〔2021〕9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等牽頭負責)
3. 對新組建的安徽省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一次性分別獎勵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皖發〔2021〕9號,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等牽頭負責)
4. 延續執行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政策,將制造業企業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鼓勵各市按企業上年度研發投入較前兩年平均研發投入的增加額給予一定比例資金補助,推動規上工業企業研發活動、研發機構、發明專利全覆蓋。各地可對創新型民營、外資企業年研發投入占比3\%以上的部分給予一定補助。(皖發〔2021〕9號,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等牽頭負責)
5. 鼓勵私募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對省級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省依據績效情況給予20萬元—50萬元獎勵。2021年,省財政分別安排2億元,注資省科技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和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有限公司,采取股權投資、融資擔保等方式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皖發〔2021〕9號,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等牽頭負責)
6. 面向有創業意愿和培訓需求的城鄉各類勞動者,開展創業意識、創辦企業、改善企業、擴大企業、網絡創業和創業(模擬)實訓等培訓,分別給予60—1300元創業培訓補貼,提升創業能力。(皖政辦〔2021〕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7. 支持高校建設一批省級大學生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每個基地給予120萬元支持。(皖政辦〔2021〕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8. 支持企業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通過公開揭榜掛帥新機制,選擇有實力企業圍繞人工智能和信息技術應用創新重點方向,實施關鍵核心技術創新攻關項目,按照實際完成項目投資總額(經認定的設備購置、委托開發試制投資和研發人員工資總額)的3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500萬元,單個企業年度補助總額最高3000萬元。(皖政辦秘〔2021〕71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9. 支持企業開展數據創新,對基于數據采集、處理、訓練、工具開發及購買等形成的數據創新項目,按照實際完成項目投資總額的3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100萬元。(皖政辦秘〔2021〕71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10. 支持企業研發產品產業化,對企業人工智能類及信息技術應用創新類研發產品產業化項目,按照實際完成項目投資總額的3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500萬元。(皖政辦秘〔2021〕71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11. 支持企業開展信息技術應用創新,對進入國家目錄的創新產品和省級目錄的創新產品,分別給予100萬元、20萬元獎勵。(皖政辦秘〔2021〕71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各市政府負責)
12. 支持初創企業開發新產品,對企業應用中國聲谷公共技術平臺開發創新產品,擇優給予人工智能和信息技術應用創新類新產品一次性50萬元獎勵。(皖政辦秘〔2021〕71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13. 支持中國聲谷舉辦國際智能語音及人工智能產品創新大賽,對獲得大賽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入園發展項目分別給予50萬、25萬、10萬元獎勵,并按每次大賽活動經費的一定比例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補助。(皖政辦秘〔2021〕71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合肥市政府負責)
14.鼓勵龍頭企業圍繞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清潔能源、低碳零碳等領域,牽頭組建任務型創新聯合體、創新聯盟和新型研發機構,承擔國家、省重大綠色低碳領域攻堅計劃和科技計劃專項,開展規模化儲能、氫能、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封存等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皖政辦秘〔2021〕74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各市政府負責)
15.支持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等建立綠色技術創新項目孵化器,鼓勵發展一批市場化、專業化的綠色技術創新“經紀人”。(皖政辦秘〔2021〕74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各市政府負責)
16.完善綠色金融體系,發展綠色信貸和綠色直接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產業企業上市融資,推行綠色保險。加強長三角區域綠色技術創新合作,依托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推動大型科研儀器、科技文獻、科技數據等創新資源開放共享。(皖政辦秘〔2021〕74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各市政府負責)
17. 支持老區與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共建大別山中醫藥研究院等研發機構,推動創建一批省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加快氫能和燃料電池、先進高分子材料等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支持有條件的地區組建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建設一批高技術產業孵化基地,創建國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皖政辦秘〔2021〕78號,六安、安慶市政府,省科技廳牽頭)
18. 鼓勵企業實施設備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技術改造,省級按照項目設備購置額的10\%給予獎補,最高500萬元。對企業實施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技改項目3年期以上貸款,省級按照同期銀行基準利率40\%給予貼息,單個項目貼息期不超過3年,最高500萬元。(皖政辦秘〔2021〕8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19. 支持企業對照國家數字化轉型新型能力體系標準開展評估工作,對評估等級在3A、4A、5A級的企業,省級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皖政辦秘〔2021〕8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20. 支持以IPv6(互聯網協議第6版)、工業PON(無源光網絡)、5G等技術,以及新型工業智能網關、智能邊緣計算設備等改造升級企業網絡。每年支持一批網絡改造應用良好的企業,省級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皖政辦秘〔2021〕8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21. 建設標識解析體系。對省內建成的標識解析二級節點項目省級按照不超過項目投資額3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300萬元。深化標識在設計、生產、服務等環節應用,推動標識解析系統與工業互聯網平臺、工業APP等融合發展。(皖政辦秘〔2021〕8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通信管理局、省財政廳負責)
22. 統籌制造強省建設資金,對經評定的“三首”產品省內研制和省內示范應用企業,省財政分別按檔次給予一次性獎補,合計最高500萬元。其中,單價(或貨值)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按其單價(或貨值)的15\%給予獎補;單價(或貨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按其1000萬元(含)以內價值的15\%加上超出1000萬元價值部分的10\%給予一次性獎補。對省內企業投保“三首”產品推廣應用綜合險的,按年度保費的80\%給予補貼,補貼時限為一年。每個企業每年保費補貼最高300萬元。(皖政秘〔2020〕5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省財政廳、安徽銀保監局等配合)
23. 在首臺套產品投標時,招標單位不得提出市場占有率、使用業績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標項目實際需要或套用特定產品設置評價標準、技術參數等。對于已投保的首臺套產品,一般不再收取質量保證金。對于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首臺套投標的行為,有關部門依法從嚴查處。(皖政秘〔2020〕52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4. 支持企業加大對5G相關產品的研發力度,對關鍵設備購置額在3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按其關鍵設備購置額的10\%予以補助,最高300萬元。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技術一、二等獎項目的第一完成單位,一次性分別給予獎勵100萬元、5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
25. 支持軟件企業圍繞云VR/AR、車聯網、智能制造、智慧能源、無線醫療、無線家庭娛樂、聯網無人機、社交網絡、個人AI輔助、智慧城市等場景應用,開發5G應用軟件、控制系統、服務平臺軟件等,并根據用戶總量、市場規模、技術創新水平等,優選一批產品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鼓勵軟件企業聚焦5G需求,面向5G不同垂直行業的應用場景,研發適應該領域的軟硬一體終端產品;按照產品首年度銷售收入規模、技術創新水平等,每年優選一批產品,按照產品研發投資總額的20\%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5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26. 支持相關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設5G創新中心、產業研究院、開放實驗室和通信實驗外場等基地。對基地關鍵研發、生產設備按設備投資額的5\%進行補助,最高3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27. 支持有條件的企業搭建5G核心器件技術開發平臺、中試驗證平臺、產品分析測試平臺;鼓勵有條件的基地和園區聯合優勢企業、科研院所、基礎電信企業等,瞄準國內一流水平建設5G產品認證、應用測試、網絡性能監測、產業監測分析等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對上述平臺按照關鍵軟硬件投資額的1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3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
28. 在生物基高分子材料、生物基材料助劑、生物基復合材料、天然生物材料創新型增效利用等領域,支持相關企業與科研院所、下游用戶聯合實施研發產業化創新項目。經評審認定的項目,對研發及關鍵設備投入按照10\%比例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3000萬元,特別重大項目納入“三重一創”建設“一事一議”支持范疇。(皖政辦〔2020〕2號)
29. 對從事重大技術裝備研發制造的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按政策規定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稅收優惠。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對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按規定落實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等政策。(皖政秘〔2020〕52號,省稅務局牽頭)
30. 鼓勵各地創新投入方式,運用補助、貼息、擔保、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線上經濟發展。(皖政辦秘〔2020〕54號,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31. 對新建的省實驗室、省技術創新中心每家分別一次性獎勵500萬元、300萬元,其中50\%用于成果獎勵,50\%用于人才培養引進。(皖政秘〔2019〕137號,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
32. 根據“一室一中心”運行情況和績效考核結果,省財政采取穩定運行支持和績效獎補相結合的方式,每年支持省實驗室穩定運行經費每家300萬元、省技術創新中心每家100萬元,結合績效考核或評估情況,再予以每家不同檔次的績效獎補。(皖政秘〔2019〕137號,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
33. 優先支持“一室一中心”申報國家科技專項計劃,對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項目的單位,根據項目實施進展給予績效獎補。(皖政秘〔2019〕137號,省科技廳負責)
34. 對獲得“創客中國”“創響中國”安徽賽區一、二、三等獎項目,每個項目分別獎補50萬元、25萬元、10萬元。(皖政辦〔2019〕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35. 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市、區)采取“創新券”等方式,為科技型初創企業提供創業輔導、委托研發、工業設計、財務代賬、企業診斷、路演展示、檢驗檢測等公共服務。(皖政辦〔2019〕18號,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36. 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7. 對新入駐科技型初創企業三年內發生的房租、水電等費用,各地最高可給予100\%補貼。(皖政辦〔2019〕18號,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38. 鼓勵各市對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并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企業,按其上年度研發投入較前兩年平均研發投入的增加額,給予一定比例資金補助。省級財政資金按照上年度各市全社會研發投入額度和增長幅度予以支持,用于補助企業研發投入。(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統計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9. 對購買先進技術成果并在皖轉化、產業化的,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支付額,省最高給予10\%的補助,單個企業最高可達100萬元。(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40.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并向科技型初創企業傾斜。(皖政辦〔2019〕18號,省財政廳負責)
41. 鼓勵國際著名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國家重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國公司實驗室和國內行業龍頭企業科研院所、知名科學家及其科研團隊等大院大所在我省設立研發機構,研發機構落戶市將在土地、用房、研發啟動經費、人才生活等方面給予政策保障。省在落戶市支持的基礎上,按落戶市對研發機構資金支持額度的10\%給予補助,最高可達1億元。(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相關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42. 對成功爭創國家級科技創新基地的研發機構,省從“三重一創”等專項資金中一次性給予100萬—300萬元獎勵。(皖政〔2018〕50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43. 對成功爭創省級科技創新基地且運行1年后達到要求的研發機構,省從“三重一創”等專項資金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皖政〔2018〕50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44. 對重大新興產業工程研發設備購置進行補助,補助比例為設備購置金額的10\%,補助最高可達30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45. 對重大新興產業試驗工程進行補助,補助最高可達20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46. 對重大新興產業專項研制費用進行補助,補助比例為年度產品研發、樣機試制和檢驗檢測費用的50\%,連續補助不超過3年,累計最高可達30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47. 對開展研發創新活動的研發機構,省按其上年度非財政經費支持的研發經費支出額度增量的10\%給予補助,每個研發機構補助最高可達10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48. 對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項目的研發機構,省按項目上年實際國撥經費3\%—5\%給予獎勵,每個項目最高可達60萬元,每個研發機構最高可達4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49. 對在我省落地轉化和產業化的大院大所科技成果,省在轉化市支持基礎上,按市資金支持額度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可達5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0. 對大院大所在我省開展的各類交流合作活動,省在市支持的基礎上,按市支持資金額度的20\%給予獎勵,最高可達200萬元。(皖政〔2018〕50號,相關市政府、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1.支持大院大所在我省設立科技企業孵化器并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省及落戶市依法依規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并在土地供給、績效獎補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支持。對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依據績效情況,省從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2. 對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領軍人物在我省設立研發機構、轉移轉化科技成果的省內外各類社會機構組織,省在市支持的基礎上,按市支持資金額度的20\%給予獎勵,最高可達100萬元。(皖政〔2018〕50號,相關市政府、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3. 對省內現有大院大所,其新設研發機構、開展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活動等享受與境外、省外大院大所同等政策待遇。(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4. 機器人研發制造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皖政〔2018〕55號,省稅務局負責)
55. 機器人研發制造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15\%的優惠稅率,虧損結轉年限按規定由5年延長至10年。(皖政〔2018〕55號,省稅務局負責)
56. 制定《安徽省創新型醫療器械產品目錄》,對納入目錄、經評審認定符合條件醫療器械的首次應用,對省內研制單位按售價10\%予以補助,最高500萬元。(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57. 加快推進腫瘤免疫治療、細胞治療、再生醫療等現代醫療技術創新及臨床應用,對經評審認定具備承擔條件的項目,按照科研攻關和應用推廣發生費用的30\%予以資助,最高500萬元。(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58. 對主導制定國際、國家(行業)相關數字技術標準并取得實效的企業,分別給予每個標準一次性獎補100萬元、5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59. 對獲得國家級制造業“雙創”試點示范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60. 對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條件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依法免征增值稅。(皖政辦〔2018〕37號,省稅務局、省科技廳、省教育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61. 對企業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皖政〔2018〕82號,省稅務局負責)
62. 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皖政〔2018〕82號,省稅務局負責)
63. 對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皖政〔2018〕82號,省稅務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