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國家機關黨小組工作規則(試行)
發布日期:2019-04-22 瀏覽次數:2317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黨小組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等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黨小組設置
第一條?根據黨員數量和工作需要科學設置黨小組。黨員人數在20人以上的黨支部,一般應當劃分若干黨小組;黨員人數不足20人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劃分黨小組。每個黨小組不少于3名黨員,其中至少有1名為正式黨員。
第二條?黨小組的建立、調整和撤銷,由黨支部決定并報上級黨組織備案。黨支部設置或者工作形勢發生變化的,可以根據需要對黨小組的設置作出相應調整。
第二章?職責任務
第三條?黨小組的主要職責是落實黨支部工作要求,完成黨支部安排的任務,積極開展黨內活動,督促指導黨員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第四條?黨小組的基本任務是:
(一)突出政治功能,教育引導黨員帶頭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終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上作表率;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黨的基本知識等;
(三)嚴格黨的組織生活,深入進行談心談話,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組織和督促黨員按時參加黨的活動;
(四)協助黨支部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做好入黨積極分子和發展對象培養教育、預備黨員考察、黨費收繳等日常工作,關心黨員的思想、工作、學習、生活等情況,及時向黨支部反映黨員的意見建議和實際困難;
(五)組織黨員做好群眾工作,經常向群眾宣傳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時向黨支部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訴求;(六)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推進本部門本單位中心工作,執行上級黨組織決議,完成黨支部交辦的任務。
第三章?組織生活
第五條?黨小組會。圍繞黨的中心工作和黨支部的具體任務召開。會前,黨小組組長應當向黨支部請示,確定會議內容,將議題通知全體黨員;會上,組織黨員開展學習討論。會議應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黨小組會由黨小組組長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開1次。
第六條?組織生活會。會前,應當圍繞會議主題組織學習,開展談心談話,充分聽取意見;會上,認真查擺問題,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明確整改方向;會后,制定整改措施,抓好落實,并及時向黨支部報告。
第七條?民主評議黨員。根據黨支部統一安排,督促黨員對照合格黨員標準、對照入黨誓詞,聯系個人實際進行黨性分析,開展個人自評和黨員互評。評議情況及時向黨支部報告。
第八條?談心談話。黨小組組長和黨員之間、黨員和黨員之間應當開展經常性談心談話,坦誠相見、交流思想、交換意見、幫助提高。第九條?主題黨日。突出政治引領,組織黨員集中學習、上黨課、過組織生活、進行民主議事和志愿服務等,引導黨員加強黨性鍛煉,增強黨性觀念和宗旨意識。黨小組開展主題黨日,應當報黨支部同意。
第四章?黨小組組長
第十條?黨小組組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正式黨員;
(二)政治素質高,具備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熟悉黨的基本知識;
(三)熱愛黨的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在黨員和群眾中有較高威信;
(四)組織協調能力較強,能夠團結帶領黨員完成黨支部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十一條?黨小組組長由黨支部指定,也可以由黨小組黨員推薦產生,一般由所在處、室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十二條?黨小組組長在黨支部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政治引領,組織黨員開展政治學習,了解掌握黨員思想動態,做好黨員思想政治工作;
(二)引導黨員發揮先鋒模范作用,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要求,完成所在部門、單位工作任務;
(三)根據黨支部決議和工作安排,向黨員布置任務,并負責督促檢查;
(四)召集并主持黨小組會,嚴格黨的組織生活;
(五)組織黨員做好聯系服務群眾工作,及時向黨支部反映有關情況;
(六)培養入黨積極分子,協助黨支部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七)收繳黨費;
(八)完成黨支部交辦的其他任務;黨小組組長應當認真履責、以身作則,并自覺接受黨支部和所在黨小組黨員的監督。
第五章?組織領導
第十三條?黨支部應當加強對黨小組工作的領導,積極為其開展工作提供有利條件。對工作開展不力的黨小組組長進行約談或者調整。黨小組每年年底應當向黨支部報告本年度工作情況。第十四條?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應當把黨小組建設情況納入各級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黨員領導干部帶頭參加所在黨小組活動,指導督促黨支部按照應建盡建原則完善黨小組設置,規范黨小組活動,加強黨小組組長教育培訓,不斷提高黨小組工作質量。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規則由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基層組織建設指導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則自2019年4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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